商务部调整无人机相关出口管制措施
商务、海关总署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新规将于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相关安排此前已向与中国建立出口管制对话机制的国家和地区通报。
商务部门表示,相关物项具有明显军民两用属性,调整依据《出口管制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规,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义务,同时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符合规定的出口许可申请将依法批准。此次调整也参考了无人机技术快速发展及部分先进产品逐渐消费化的行业变化。
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的范围包括:7A103类无人机自动驾驶仪及其云台稳定、任务载荷技术;9A012类超视距飞行无人机或飞艇,包括续航30分钟至3小时且能在46.3公里/小时阵风下起飞并稳定飞行的产品,以及续航不少于3小时的产品;相关高空发动机、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的航空发动机、推力不低于400牛的涡轮喷气发动机,以及等效全向辐射功率不低于30 dBm或一站控机超过10架的通信设备。
管制范围还涵盖9A112类无人机,包括航程不低于300公里、搭载或可搭载容量超过80升气雾剂布撒装置,或具备自然视距外操控能力的产品,但娱乐及竞赛模型飞机除外。9A901类部件包括额定电压不低于48伏、功率不低于3千瓦且功率密度不低于3千瓦/千克的无刷电机、匹配电子调速器,以及达到规定尺寸或具备变距结构的碳纤维桨叶。
此外,9D901、9E901至9E904及0E903涉及的配套软件和技术也纳入管制,包括飞行控制、自主导航、感知避让、整机设计、极地轻型无人机、弱通信环境人机混合操控及反无人机技术。出口经营者须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如实申报物项特性,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接近管制指标或用途存疑的,也应按规定办理咨询或许可手续。中方称将继续通过双边对话机制沟通政策,反对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支持企业开展民用国际贸易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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